公务用车管理,公务用车一车一卡管理制度?
一车一卡(本)”加油制度,是指在定点加油的基础上,每辆公务车配备一个相应的加油卡(本)。加油卡(本)分IC卡(即智能卡)和人工记账加油卡(本)。
实行IC卡加油的单位,应指定专人对IC卡数据资料进行管理,结账时必须对车辆加油明细清单进行审核,确认后作为附件随发票报销。
什么是交通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是一个组织、指导和监督地方公安机关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的国家机关。
内设机构现任领导
主要职责
(一)拟订道路交通管理的政策、规定。
(二)指导、监督地方公安机关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预防和处理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公路治安秩序。
(三)指导地方公安机关实施对剧毒化学品的道路运输审批。
(四)指导、监督机动车(不含拖拉机)登记、安全检验和驾驶人考试发证工作。
(五)组织、指导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六)组织、指导道路交通管理科技工作。
(七)指导地方公安机关组织城市道路交通,参与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和建设、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规划。
(八)主管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中国道路交通管理干部培训中心)、中国道路交通安全协会。
行政机关事业编的工勤人员能转岗到管理岗位吗?
古道铠甲,军旅二十余载,如今已转身离开。对于过往和现在,有些许的感知与收获,和你共同分享!想了解军营、职场的有关话题,请关注本人头条号。
题主的问题:行政机关事业编工勤人员能转岗到管理岗位吗?
我的回答:
题主关于问题的表述不是很准确,根本不存在所谓行政机关事业编和行政机关管理岗的说法。
行政机关只有行政编,对应的是公务员。
事业单位只有事业编,对应的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参公的事业单位也属于事业单位,只不过其参照公务员管理办法管理,但编制依然是事业编制,对应的是参公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也就是说,参公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除工勤人员外)和行政机关的公务员在职务与级别确定、工资套改等方面是完全一样的,唯一不同就是编制性质。
题主作为参公事业单位内的工勤人员,不可能转为管理岗,因为参公单位根本不存在管理岗这种说法。
一、“转岗”只存在于事业单位所谓转岗,是指事业单位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在本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限额内,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管理规定,从现岗位类别聘用到其他岗位类别的转换流动。
随着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和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持续推进,事业单位实现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以“岗位”管理替代了过去的“身份”管理。
通过“转岗”,就个人而言,可以享受转岗后所处岗位的工资及福利待遇,在退休前如能满足一定工作年限,还可享受对应的退休待遇。
“转岗”的难度从各地指定的转岗管理办法中也可以略窥一二:
三类岗位之间的转换,以工勤岗转换最为困难,一方面源于转岗条件的限制,比如学历、竞聘级别限制、专业技术资格及准入门槛等;另一方面源于一般的认知,工勤岗人员公开招聘的门槛条件,不管是学历、学位还是专业精度、深度,相对于管理岗、专业技术岗明显较低,这就使得在由工勤岗人员和另外两岗在进行同岗竞聘时处于下风,而这些一般认知同样也会存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及人社局领导的意识里。
所以,一方面“转岗”仅存在于事业单位,另一方面工勤技能岗“转岗”没有你想的那么简单!
二、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的“三不”根据干部人事管理的相关规定,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属于“干部”身份,而对应的工勤人员则属于“工人身份”。
“身份”的这个标签,虽然源于计划经济时代。但时至今日其在体制内标签影响却依然存在。
现在想要进入体制内的单位并拥有“干部”身份,除了军转干部外,都要经过不同类型的考试和考核,比如公考、事业单位招聘、军队文职面向全社会招考等形式。
所以即便转岗,也不能实现“身份”的转变。
而退役士官的政策性安置不同于军官的转业安置,前者是安排工作,后者是转换工作。且士官在现役期间是非“干部”身份,故在其退役安置时,不管安置到事业单位的哪一类岗位,其身份都是“工人”。
而对于具有“工人”身份的事业单位人员来讲,其职业生涯将面临“三不”:
1.不能转干
转岗不转身份,如想由“工人”身份转为“干部”身份,唯有参加事业单位管理岗、专业技术岗的公开招考。
2. 不能转公
不符合公务员遴选对象,也不符合从事业单位调任公务员的对象范围。
3. 不能提拔
不符合提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对象范围,即便转岗聘八级以上管理岗位的,也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进行备案后,方可办理岗位聘用认定手续。而显然其“工人”身份是不可能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进行备案的。
以上纯属个人见解,希望对题主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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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十不准?
一、不准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严禁违规配备实物保障用车。
二、不准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个人名下或者擅自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车辆,严禁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
三、不准既领取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
四、不准违反用途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扩大公务用车适用范围,严禁以任何理由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
五、不准违规租用车辆,严禁租用车辆作为个人固定用车。
六、不准为非本单位车辆报销运行维护费用,严禁从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
七、不准违规张贴,喷涂或者使用公务用车标识,严禁故意遮挡,毁坏标识。
八、不准违反车辆派遣制度,严禁未履行车辆审批手续私自用车或者不按流程审批用车。
九、不准违反公务用车回单位或者其他指定地点停放及节假日期间封存停驶制度,严禁非执行公务期间停放在酒店,宾馆公园,景区,公共娱乐等场所。
十、不准违反交通法规驾驶公务用车,严禁开“特权车”损害党政机关形象。
城市管理执法行为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管理执法行为,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执法活动,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 城市管理执法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行动指南,遵循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坚持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自觉接受监督。
第四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五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团结协作、勇于担当、服从指挥,自觉维护城市管理执法队伍的尊严和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