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务包含违规内容,如果学校把过多的任务推给家长该怎么办呢?
“三味”是极力反对一些老师将过多的学习任务强压给学生和家长的。
喜欢给学生过重学习负担并将负担转嫁给家长的老师,表面上看,似乎是一位教学能力高、工作责任强的老师。也正由于占据这个“舆论“至高点,所以在现实中,才得到不少家长的认可,才敢于逆禁令而行。
但实质上,这类老师多从自身教学名利考虑,是缺乏科学有效教学方法的惰性行为,属典型的以“榨取学生”时间换取学生低效学习的恶劣行为。
很多老师让学生购买了多套教辅资料,在上完课后,在黑板一角,或微信上,简单写几行字:
写《XXX》XX页至XX;《×××》××页至××页;…
恕不知,学生每天应付2个这样的老师,必定昏头转向。另说休息,其他科作业只好应付了事。
当然,更可怕的是:如果学生完成不好或不及时,老师还会把责任推到家长头上,责骂家长“这么不关心孩子的学习!”。
在面对这样的老师、这样的情况时,家长可否向教委投诉呢?当然可以!这是你家长的自由和权利。
但现实中,家长又是极少因布置孩子作业过多而投诉老师的。原因有几点:
1、老师也是为了孩子的学习成绩着想啊;
2、教委也不会因教师作业布置过多而过于严格处罚老师。本来,教委也希望学生考出好成绩呢。
3、家长投诉老师有风险。老师布置学生过多作业,只那么大一个错,批评一下就过去了。但你家长投诉老师,无论事大事小,结果如何,老师不计较你都难。除非你孩子转学了,毕业了。真转学、毕业了,也没必要投诉,对不对?
所以呢,还是忍忍算了。孩子学习事大!
最后,“三味“也建议老师:在布置作业时,做到精练些,份量适可而止。否则,真逼得家长去投诉时,也不好过。
我是头条号“三味聊教育",力求用时代的眼光、理智的头脑、友善的言语,与您一起聊教育那些事。感谢您的阅读、点赞和关注,并期待与您共同探讨本问题。十大领域专项整治主要内容?
1,在乡村领域,重点整治农村工程建设质量不高、建后管护不到位,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公示不规范、制度执行不到位等问题。
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等。
2,在教育领域,重点整治教辅、校服、学生营养餐采购管理中违规谋利,落实义务教育阶段“双减”政策不力等问题。
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文广旅局、市体育局等。
3,在医疗领域,重点整治内外勾结欺诈骗保,在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中索贿受贿,对虚假宣传、“大处方泛耗材”、过度医疗监管不力等问题。
牵头单位:市卫健委;责任单位:市医保局。
4,在养老社保领域,重点整治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养老保险管理不规范、贪占挪用、优亲厚友,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及待遇发放等环节监管不到位等问题。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5,在城市住房建设管理领域,重点整治城市规划内违法建设,建设单位不按期、不足额拨付人工费及劳务分包单位或班组长恶意欠薪等问题。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城管委等。
6,在生态环保领域,重点整治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以及国家、省移交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问题虚假整改、“一刀切”整改、敷衍应付等问题。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项整改任务的牵头单位。
7,在安全生产领域,重点整治监管责任存在断点、层层下放、弱化,执法不严、走过场,风险排查流于形式,搞被动式、应付式整改,事故背后的政绩冲动和利益至上等问题。
牵头单位:市应急局;责任单位: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
8,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重点整治在网络餐饮、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以及未成年人食品监管工作中职责不清、推诿扯皮、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问题。
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
9,在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领域,重点整治违规审批、勾结中介、吃拿卡要、“窗口”腐败,私收、乱收停车费等利用停车收费管理公共资源谋私贪腐等问题。
牵头单位:市网络理政办;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等。
10,在执法司法领域,重点整治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甚至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违规插手经济纠纷、逐利执法等问题。
牵头单位:市委政法委;责任单位: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等。
用穿墙雷达窥探别人隐私是违法的吗?
穿墙雷达可以窥探别人隐私,但是否违法,那得看用途和谁用了。
穿墙雷达的工作原理和其他雷达差不多,穿墙雷达释放声波,声波穿透墙体达到墙后的监视目标后反射,然后在墙外的接收端接收处理,让隐藏在墙壁后面的人和物体的图像在墙外的穿墙雷达显示屏显示出完整的图像。然而目前的穿墙雷达成像的清晰度还不够高,而且能穿透墙的厚度也有限,只能大概成像和掌握墙里的人或物体的位置。
也就是说,如果用于窥探别人的隐私,目前其实除了能看到一个模糊的人影外,啥都看不着。不过如果是个人出于偷窥的癖好,使用穿墙雷达是违法的,特别是新的民法典颁布后,对个人的隐私保护更加注重,如果偷窥狂被抓个现行,起码也是触犯了民法,如果情节极其恶劣,将偷窥到的图像用于贩卖获利,那就触犯刑法了。
在其他消防,营救人员等民用方面,使用穿墙雷达是不违法的。在施工人员需要钻孔或安装水线电线,排查安全事故隐患时,为了避开墙体里的电线,水管,金属,木梁等可以触发安全事故等障碍物时,使用穿墙雷达探测,就能起到安全施工的目的,也可以快速准确发现安全隐患,这是允许使用的。
在消防人员救火,和警察在打击犯罪,营救人质时,为了能够快速了解屋子里是否有人,穿墙雷达可以提高营救效率。在救人和救火时,节省时间,提高营救效率,也是可以使用的。
而在某些领域就游走在法律边缘。在地图搜索时,卫星雷达其实也是可以通过信号处理技术,可以穿透地面建筑的结构,它们的分辨率从1米到100米不等。而这些建筑物的屋主是没有授权给地图搜索网站允许泄露其个人隐私,但是受害者在举证起诉方面就相当困难,成本过大就不了了之了。
而且在美国的FBI和CAI的特工在调查取证时,也使用可以穿透墙体厚度达30厘米的穿墙雷达,而他们是打着用于搜查情报,反恐调查等名义在使用。而这些用途是存在过界,甚至类似于棱镜计划触碰到了个人的隐私,就不得而知了,如果没有内部的人曝光,外界无法掌握实情,很可能美国公民的隐私已经被侵犯了。
目前科学家正努力降低穿墙雷达的频率,让探测的成像更清晰,以达到军用的标准。军用的穿墙雷达都是高精度成像雷达,它的波长属于毫米波,而当波长达到厘米波以上时,精度就会降低不适用军事打击。特别是在巷战中,穿墙雷达可以发现建筑物里的敌人,让敌人无所遁形,这在叙利亚战场上时被广泛使用。穿墙雷达的问世,很难再出现像斯大林格勒巷战中可以逆风翻盘的战例出现,这在对付恐怖份子和反政府武装部队时也非常有效。
而在野外作战时,穿墙雷达可以做为战场监视雷达,侦测隐藏在灌木从和雨林等遮蔽物里的敌人。穿墙雷达也可以发现任何进行乔装后与实际环境融为一体的作战人员,未来的伏击战也会因此没有实战价值,以后的作战战术要面临重新的调整,不对称战争也越来越难占据上风。
综上所述,穿墙雷达在民用方面,只要使用得当,会给日常生活避免安全事故的出现,也让救火救灾救人和打击犯罪分子达到事半功倍的效率,但是若是为了满足一己的私欲,那就是祸害无穷。在军用方面的穿墙雷达就没有违法这一说,正所谓兵不厌诈,谁也不会像宋襄公那样等待敌人过河之后再发起进攻。穿墙雷达比化学武器和生化武器,核武器相对来说温和了许多,任何只要不触碰反人类罪的,都是可以使用的,这也是战争的残酷性。
有的银行强制让员工贷款?
如果真如题主所说有银行强制员工贷款,那么其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完成贷款任务。
事出必有因,银行不会无缘无故强制员工贷款,不用想都知道银行这么做的原因就是为了完成贷款任务,但是这种操作是违规的,一旦被监管部门查到,相关领导是要被处罚的,我想不会有几个领导会愿意这么做,如真有人这么做了,只能说明这个领导胆子很大,而且能力很差。
一个银行走到靠强制员工贷款来完成任务的地步,说明这个银行的领导班子的营销贷款能力较差,银行的贷款任务基本上都是靠大额贷款以及楼盘的按揭贷款来完成的,平时的小额贷款只能用来填每月还款的窟窿,对完成任务的作用很小,而大额贷款和楼盘的按揭贷款都要靠领导去营销,信贷客户经理很难营销到这种贷款,平时自动上门贷款的客户也基本上都是小额贷款,支行行长可能会影响营销到一些,但也不会太多,主要还是靠领导班子去营销,所以银行的贷款任务没完成,那就说明大额贷款以及楼盘按揭贷款营销不到位,其中领导班子占主要责任。
那么大额贷款和小额贷款怎么区分呢,主要以500万为分界线,500万以上为大额贷款,500万(含)以下为小额贷款,一般分配给支行网点的任务以小额贷款为主,支行网点发放的大额贷款不计算到网点任务里面,只能算市县分行的任务,这并不是说支行网点就不需要发放大额贷款,如领导有要求还是要放的,一般情况大额贷款都是营业部发放,营业部忙不过来的时候就会分配给其他支行网点,只不过不算支行网点任务而已,不知道其他银行怎么分配的,但我们银行就是这么分的,而且每年的任务都是靠领导营销的大额贷款来完成整个市县任务的。
所以,如果一个银行的贷款任务没达标,靠强制员工贷款来完成任务,领导班子占主要责任,说明这个银行的领导班子营销能力确实不过关,能力不行就算了,还违规操作,领导能力有待考察。
警察什么时候才带手扣?
手扣属于警务装备,应该在公务执勤时间段随身携带。依法执行任务时,可使用手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二十三条 人民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8条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扣、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一)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 (二)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不得故意造成人身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