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女孩死亡,45岁律师母亲疑遭15岁女儿勒死?
5月25日,一纸讣告在法律人微信群广泛流传。讣告注明:山东某律师事务所张杨律师因意外不幸去世,享年45岁。
知情人披露细节5月23日,张律师15岁的女儿突然表示要给张律师按摩,张律师开心的躺下,然后女儿就拿绳子把她勒死了,把母亲的尸体装进了行李箱里面。
收拾完所有的东西,女儿反锁家门,一个人和行李箱中母亲的遗体一起待了两天一夜,直到事情暴露。
女儿毕业于青岛超银中学,今年高一,青岛超银中学是出了名的严格,所以警方初步判断,女儿可能因为母亲对其要求过于严格,引发母女矛盾。
反思悲剧背后,我们能够发现一个人是否能够快乐成长与心理健康跟父母职业、家庭收入、社会地位都没有直接的关系。
对于单亲家庭的孩子们,妈妈应该要给予更多的的理解、支持和关怀,因为他们缺失了同等重要的父爱。
所以单亲妈妈们应该要学会放手,保持距离,特别是警惕以下问题:
有一种爱,叫做渐退心理学上认为:“养孩子的过程,是父母逐渐退出的过程。”
世界上的爱大都是为了能够在一起,但唯独只有父母和子女的爱,是为了分离。
因为孩子在一天天长大,他们漫漫地有了他们的自主意识,自我认知,这是一个慢慢独立的过程,若要自由翱翔,就意味着需要脱离父母的约束,如果这时候父母没有自我界定边界,继续操控孩子的人生,那就无法彻底剥离,用“为你好”的假爱来捆绑孩子,只会让他们压抑。
我们设想一下,如果你的人生被他人强行操控,失去了自我,而这个人是从小到大相依为命的父母,他即便再愤怒再急躁也只能强压着,但是任何事物都有一个临界点,如果这种情绪压抑时间长了,就会在爆发的临界点释放,一发不可收拾,悲剧也就这样悄然而至。
所以我们学会放手,让孩子轻欢地成长!
孩子不是全部,你还有你自己单亲家庭好像都不约而同,因为特殊状况,拒绝了再婚,放弃了社交,丢掉了爱好,为的是更好的照顾孩子,因为他们觉得普天之下,只有孩子是属于她的,未来也只有孩子能够仰仗,所以宁愿放弃自身的喜好!
表面上来看看,妈妈对孩子真的很负责任,中断了跟他人的友谊、放弃了自己的爱好,全心全意地照顾孩子,但在潜意识中,这种过度的爱,其实就是在加重了孩子的心理负担,实实在在地妨碍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同时还会让孩子产生为你而活的心理,这样的话,孩子就永远无法真正地做自己,永远活在你的阴影之下!
其实你不止有孩子,还有自己不要把所有的赌注都寄托于孩子身上,也应该要为自己而活,若是孩子达不到你的要求,那你又该多绝望无助?
人无完人,不要过高地要求与期待单身的妈妈同样都是要强的,但一人养活自己跟孩子,确实也是足够优秀的,并且会倾注于所有心思对待孩子,而越优秀的人往往要求与期待就更高,所以对于孩子的教育,她们好像更注重任务式培养,必须达到什么样的要求,实现什么样的目标。
但往往这样的高期待、高要求,会让孩子处于两难境地:
若是满足了妈妈的要求,就意味着丧失了自我;若是不满足妈妈,达不到妈妈的要求,会让妈妈伤心。这种情况之下,他们的内心自然就会失衡,心中郁郁不得志,就会以攻击他人或自我以达宣泄情绪。
残忍弑母,可见孩子对妈妈的痛恨之深。
短时间内可以怨恨一个人,但是恨到杀人的话,这样的情感不是一天两天可以积累的,是长久以来的负面情绪累积的结果,在心理负荷达到极限之际,就会引发报复行为。
所以,我们应该引以为戒为人子女,确实应该尊重理解父母,但不能一味地顺从;为人父母,确实应该被尊重,但不能总是理所当然,我行我素。
对于教育孩子,需要用朋友般的沟通,而不是战场上的指示;我们只需要正确引导孩子的观念养成,以及适当的指出错误即可不用过多的介入他们的私生活,界定彼此的界限。
作为孩子,他们首先是一个人,所以我们要从人的角度去教育与引导他们,而不是以自我的角度去控制操纵他们!
给予孩子们足够的成长空间与自我选择的机会,让他们自己成长吧,我们只需在必要的时候做适当的扶持与引导就好了,他们都有自己的想法,我们也不能左右他们的人生!
写到最后,这件事是同心的,也是值得反思的,我们应该以此为戒,审视一下自己对孩子的教育方式与相处方式是否得当?为人父母,是艰难的,也是幸福的!感谢大家的阅读,我是@饭后余谈 ,我们下期再会。
你身边有哪些毁三观的男女关系?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现在聊的人当笑话看,可是对于当事人来说,都是辛酸泪啊。
说个我堂姐和堂姐夫的故事吧。
堂姐是我大伯家的,大伯去世的早,大妈也不懂得教育孩子,所以堂姐从小就是那种缺少约束的性格!
20多岁那年,和邻村的姐夫结婚了。姐夫为人处世各方面的都很到位,我们这边的亲戚都很喜欢他。一开始两个人的日子还算不错,两口子都在老家做事的,我记得我家第一个沙发就是姐夫给做的。
那时候,外出打工的人还不像今天这么多,老家人口多,所以也能赚些钱。后来孩子也出生了,按理说应该好好的过日子才对。
随着社会的发展,外出打工的人多了,家里的人越来越少,所以家里做事情已经很难维持一家老少的开销了,于是姐夫就外出打工挣钱去了,堂姐就留在家里带孩子,照顾老人。可是后来也不知道什么时候开始,堂姐和镇上的小混混搞到了一起。
再后来,堂姐就扔下一家老小和小混混南下去了广州,这一去就很多年没有回来。而姐夫是有苦说不出,但是家里还要人照应,所以工也不打了,自己回来带孩子。老家没什么像样的收入,家里也没地,姐夫就一直做些零工,维持生计,日子过的紧紧巴巴的,就这样过了很多年,直到孩子初中毕业不上学,姐夫才算放出手来。
然后带着孩子一起出去打工了,而那些年堂姐就好像失踪了一样,我们所有人都不知道她在哪里。虽然如此,但是只要我们有个大事小情的,姐夫必定到场,该出力出力,该出钱出钱。搞的我们一大家子都对他有所愧疚,都觉得欠他什么!
同样的,我们也恨堂姐,恨她的不负责任。二伯父说,以后不让堂姐回来,不准进我们任何一家的门。
这些年,堂姐可能是在外面漂泊的久了,也可能是自己年纪渐渐大了,有点想儿子想家了吧,回来的次数多了。但是回来也不没有回自己的家,而是和街上的小混混住在一起。
即使这样,姐夫之前也一直不同意离婚,他对堂姐还是有感情的,自己也一直一个人。就前两年吧,两个人还是把婚给离了,堂姐说,她已经不可能在和姐夫生活在一起了,姐夫可知道没可能了,所以就松口同意离婚了。
当时姐夫在上海打工,两个人商量好办手续的日子后,姐夫就回来了,办完事后分别的时候,姐夫还说,如果有什么事就打电话给他!
本来是家丑不可外扬,但是我们真的觉得姐夫这人真不错。现在虽然名义上他已经和我们家族没有关系了,但实际上,我们所有人都已经把当成我们家族的一份子了,我们小兄弟姐妹依然喊他姐夫。
听说堂姐过的也不好,那个小混混对她看的比较严,发的工资也都被他拿走了来。我们也不懂这是什么状况,难道真的是:“男人不坏,女人不爱吗”?
最让你感到遗憾的是什么?
我的老母亲在93岁时离开了我们。虽然是寿终正寝,但一想到我的母亲,我心里就会一阵一阵的难过,我最大的遗憾是在她病重时没有尽心尽力地伺候她、孝顺她。
“子欲养,亲不待”。当我想着要好好孝顺她,而且有条件孝顺她的时候,她却走了,再也不给我们孝顺的机会了。
我的母亲,裹着小脚,识字不多但特别崇尚文化。
记得我第1次在学校拿回新书时,母亲高兴地翻着语文课本儿,指着那上面的“我、你、他”等字说,“这些字我认识”。
她告诉我:“你爷爷是有文化的人,不仅看过很多书,还经常给乡亲们和家人们念书”。他特别希望家人们读书学文化,家里的人不管男的女的,只要是拿本书在看,就告诉别人都不要打扰,也不要让干活了,以便把书看完。
在这种环境影响下,母亲粗通文墨,跟着奶奶学会了简易八卦,掐着手指推测物品丢失的去向。谁家丢了鸡、猪、鸭、玥匙、筐子之类的,就来找母亲帮着掐算掐算怎么找。
这时母亲一再推脱,说不一定准,对方就说,管它准不准,你就帮我算算吧。母亲问清什么时辰丢的,然后伸出左手,在手指上按八卦的卦理,子丑寅卯的算上一阵,告诉来者,所要找的物品在近处、远处、高处、矮处、或不高不矮处。来人按这个大致的方向去找,有时就真的找到了,再见面时就说,你掐算的真准!真的在不高不矮处呢。下次丢了东西时就又来了。
母亲心地善良,一心为别人着想,只要别人用得着,就乐意帮,从来是分文不取,只要说是找到了丢失的东西,就是对她的最高奖赏。
受爷爷奶奶的影响,母亲崇尚文化,极为重视对孩子们的文化学习。她曾不止一次的说,我就是吃糠咽菜,砸锅卖铁也要供应孩子们上学,直到上到孩子自己不能上为止。
除了二哥因为要照看四弟没能上学之外,姐姐上了村里的识字班,算是文化“脱盲”,大哥高小毕业,我和四弟分别上到高中毕业。在没有恢复高考的情况下,也算是上到顶了。
母亲之所以崇尚文化还有一个原因是从苦难的身世中悟出了道理。
听母亲说,她的父亲——我姥爷兄弟俩做小本生意不知什么原因得罪了本村的地主恶霸,被地主恶霸带领杀手抄了家,抓走并活埋了姥爷兄弟俩和姥爷家的大儿子三口人,姥爷弟弟的两个儿子侥幸逃出,远走他乡。
被逼无奈的姥姥变卖了家产,准备状告地主恶霸,因为家里没有人识字写不了状子,村里虽有识字的,但不敢给写,姥姥带着两个儿子三个女儿投亲奔友,走了五六个村庄才花钱找到了肯给写状子的人,然后才正式走上了告状申冤的路。母亲由此在心灵中第一次感受到识字的重要。
然而在黑暗的旧中国,有理,有状子没钱是打不赢官司的,对方仗着有钱早已买通了官府,这个官司由县打到州都愣是没有打赢。毅力坚强的姥姥始终咽不下这口气,准备把官司打到府和省,为了减少拖累,迫不得已打发了三个女儿。老大提前出嫁,老二和老三送给人家当女儿或当童养媳。我母亲当时只有13岁,作为二女儿的她被送到我家当了童养媳。
当然,官司打到济南府照样没打赢,还是姥爷弟弟家侥幸逃离家乡的两个儿子,其中的老二投奔了八路军,当上了县公安局长,起诉地主恶霸,经人民政府审判,地主恶霸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作为公安局长的二舅,亲手执行了对地主恶霸的死刑。临刑前,他说,你杀了我一家三口,我打你三枪。只有在新中国,有党和政府的支持,穷人才能得以报仇雪恨。这是后话了。
母亲到我家当童养媳的第二年,仍是兵荒马乱时期,有一次同十几个小伙伴们在地里割草时,遭遇到土匪绑票。土匪们把这些孩子带到山上,命令他们自报家里土地的亩数。当场宣布,家有10亩地以上,因为预计可得到的赎金高,一天给吃三顿饭,家有5亩地以下的,一天只给吃一顿饭。
第一个孩子说了实话,说她家没有地,土匪“嘭”的就是一枪把她给打死了,说你家没地,交不起赎金,留你干什么?后面的孩子再也不敢说家里没有地了。我家那时只有三亩地,母亲还是报了5亩地。我爷爷我爹东借西借凑不齐15块大洋的赎金,还差3块大洋,只好找本村一个识字的人写了一份担保书,保证秋季粮食卖了之后再补齐赎金。这份担保书起了作用,我家用12块大洋把母亲赎回。这再一次让母亲看到了识字的重要。
为了让我们兄弟们读书,母亲可说是吃尽了人间的苦。
我的父亲因为给地主家当长工,累出了痨病,干不了体力活,我们姐姐和兄弟们年龄小,不够整劳力,一家人的生计全部落到了母亲的肩上。母亲起早贪黑,忙着给生产队里干活,不管有多脏、多累,只要工分高就努力去干。就这样一年到头拼死拼活的干也挣不了多少工分。而生产队分粮食总是按工分分粮食,我们家人口多,工分少,分的粮食不够吃。一年要缺半年粮。为不致于饿死,就想方设法找吃的,能挖到野菜,摘到榆树叶、洋槐树叶那就是享受了,记忆中最难吃的是花生壳、杨柳树的叶子。
生产队把地瓜秧按面积分给各家各户。有粮食的人家把地瓜秧收走晒干喂牲口。象我们这样的缺粮户就把嫩的地瓜秧掐下来切丝晒干当主粮。吃饭时,把这种地瓜秧干菜泡发掺上豆面做成渣豆腐,用煎饼包着吃,这样每人每顿饭就能省下一二个煎饼,以维持生计。为了赶在生产队挖地瓜之前把地瓜秧掐完晒干收藏,母亲常常是彻夜不眠的忙着切菜。我那时一夜被叫起来几次帮着母亲磨刀。
每当最困难的时候,别人就劝我娘,别让小孩上学了,给生产队割草也好赖挣点工分。上好了学又有什么用!我娘不为所动,仍然坚持让我上学。初中要到八里路之外的公社去上学,要住校,家里没有多余的棉被。就跟同学打通腿共用一床被。没钱买学校的饭,就自带干粮——用地瓜干磨成糊做的煎饼,家里的地瓜干吃完了,就带野菜或树叶做的菜团子。有一天中午我正在吃菜团子,被校长看到了。他说:你怎么吃这种东西?我说家里没粮食了。校长帮我向公社申请了30斤救济粮,我到公社的粮库领回20斤高粱,10斤玉米。母亲及全家人特别高兴,用这些粮食掺着野菜树叶吃,帮助我们又一次度过了饥荒。
母亲供养我高中毕业后,我参军入伍。因为母亲的影响和为报答母亲的养育之恩,我在部队勤奋学习,努力工作并成长为一名军官。因为忠孝两难全,我一心扑在工作上,总是和母亲聚少离多。
在母亲病重住院时,我因忙于工作未能守在她的身边,因此留下了终生的遗憾。
感谢您,敬爱的母亲,愿您在天堂安好!
如果没有到退休年龄却去世了?
我们的社保或者说养老保险有两种,一种叫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一种叫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这两种保险没有到达退休年龄去世确实会产生不一样的效果。
我们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所有的缴存额,加上国家补贴额度都会记录个人账户。
参保人万一去世,个人账户中的所有养老金缴费本金、利息和国家补贴就会给继承人。所以我常说这种保险是不存在亏本可能的,是最保险的一种保险,但是待遇低,增长幅度慢。
不过我们国家今年要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待遇确定以及正常调整机制,以后,我们也会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而调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
我们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如果在企业缴费是不存在亏本可能的。因为企业交费时,我们只交国家要求我们交纳的一部分,养老保险8%,医疗保险2%,失业保险0.5%,养老和医疗保险都会记录个人账户,失业保险就算了吧,有点少。农村户口还是不需要缴纳失业保险的。
医疗保险每月都定期返给个人了,而且还根据年龄的不同,返还的额度不一样。比如说青岛35岁以下每月返2%就是个人交纳的部分,而35岁到45岁,每月返2.2%,45岁到退休,返3%。
养老保险存入专门账户,一样去世时会给继承人。所以企业参保是不存在亏本可能。
唯一存在亏本可能的就是我们个人以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形式,交纳养老和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个人交费一般是按照20%的缴费比例缴纳,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也就是说,我们会退回养老保险个人缴纳总费用的40%。
而医疗保险,去世后,个人账户余额是没有任何再返现的,就是没有消费完的剩余额度。
有的人可能觉得很亏。
不过山东省在2013年出台了一个文件,是将非因工死亡的职工丧葬费和抚恤金纳入社会统筹的规定。
这个规定是本着降低企业负担和弥补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损失而制定的。其实我们国家现在有8000多万人参加了灵活就业人员保险。
如果职工非因工死亡,原先的时候这些费用都是由用人单位承担,没有用人单位的灵活就业人员就什么都没有。
如果纳入统筹后,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的,可以领取一千元的丧葬费和十个月社会平均工资的一次性抚恤金。相当于个人缴费的绝大部分已经返还了,青岛去年的标准就是5万多元,今年可能到54000多元。
如果缴费不满15年,每减少一年减少1/15的待遇。
不过这个文件,有效期是到2018年9月30日。
希望文件到期后,有新的文件能够继续执行。也更希望全国各地都推行这个方案,能够有效降低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损失。
山东省退休人员丧葬费标准是多少?
在不同的地区,针对公民死亡的情况,此时作出的丧葬费赔偿标准是不同的。同时还要结合死者究竟是因为什么原因导致的死亡,即使致死原因相同,但实际死亡的年份不同,这也是有可能影响到最后的丧葬费数额的。
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6个月。
值得注意的是,该计算公式是法定的标准,即使办理死者丧葬事宜所花费的费用超过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6个月总额,加害人也无须支付超出部分,而是由死者家属自行承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7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由此看来,关于伤葬费的具体赔偿数额,每年都会产生一些变化。这就需要当事人关注你所在地区的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
退休人员丧葬费标准
我国对企业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有关待遇的标准作了如下规定:
1、企业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
(1)丧葬补助费和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分别按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和10个月社会平均工资一次性发给。
(2)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每人每月按当地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以及物价补贴之和发给。
(3)供养直系亲属孤身一人的,其每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按当地城镇企业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200%发给。
2、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其丧葬补助费,不分年龄大小,按本市上一年度1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发给。
3、企业离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按照国家机关离休人员死亡的有关待遇支付:
(1)丧葬费按600元一次性发给。
(2)一次性救济费按10个月本人基本离休金(基础工资、级别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发给。
(3)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居住在市区内的(含开发区、乡镇)的,每人每月补助110元,另发给物价补贴。
另外山东省又有具体补充规定,如下:
1、关于离退休人员的界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的通知》(国发[1982]62号 ),《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第一条规定:对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达到离职休养年龄的,实行离职休养的制度。已经退休的干部,符合本规定的,应当改为离休。
2、关于离退休人员病故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根据山东省人事厅、劳动保障厅、民政厅、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鲁人发[2008]52号)规定: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离退休费,基本离退休费即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执行;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离退休费。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和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病故一次性抚恤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4〕33号)规定:从2011年8月1日起,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病故一次性抚恤金计发标准,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离休费确定。
3、关于离退休人员病故丧葬补助费。根据《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修订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丧葬费补助标准的通知》(鲁财综〔2003〕40号)规定:事业单位的离、退休职工逝世后,不分职务级别,丧葬费补助标准为每人1000元,包干使用,节约归家属。
4、关于离退休人员病故后遗属待遇。 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规定的通知》(鲁人发[2005]22号)规定: 工作人员参加工作满五年病故以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对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生活确有困难的下列亲属,由死者原工作单位定期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遗属,不分农村居民、城镇居民,每人每月补助标准均按户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执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死者的遗属,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30%。
以上待遇由死者家属或子女领取(须由所在地村委会出具证明确定具体领取额待遇人员)。领取人持以下资料到区社保局办理:
一、是死亡注销证明(死者生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
二、是企业退休人员死亡申报表(社保所提供,死亡待遇领取人要与领取人身份证一致,社保所提供的证明必须注明领取待遇者及其死亡者的关系);
三、是火化证(由民政局或殡仪馆提供),非火化区的,由民政办出具非火化区证明;
四、是领取人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