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委书记最新任免信息,翟司升的事迹?
翟司升(1912-1942),革命烈士。无极县大户村人,幼名会卯,学名宏毅,又名晋阶。少聪慧好学,博闻强记,是里尚完小出类拔萃的学生。崇尚杀富济贫,见义勇为的英雄。
1926年8月,翟司升考入正定河北第八师范。1930年4月,加入了中国共产党。
"九一八"事变爆发后,翟司升发动全体师生 持续了半月,震动了国民党当局,正定公安局逮捕了翟司升。
1932年春,司升从石门(今石家庄)被保释出狱,经上级党批准,担任中共无极县委书记。
为了在全县进行革命活动,司升到郭庄完小当了教员。在课堂上,他经常向学生灌输革命思想,组织进步学生到庄稼地里开会,秘密发展党员。星期日或大集日,就到县城乡村师范和附近完小宣讲社会发展简史、破除封建迷信和抗日救国的道理。他还和刘泽普(刘洪涛)一起在郭庄以开设"粹英书社"作为联络点,每逢集日,各校的党员就来"买书",在这里开碰头会。后来,"粹英书社"成了无极县委的地下联络站。
1934年初,司升把全县大部分小学教员联合起来,成立了"无极小学教员联合工会",会员100多人。他组织"小教联"-罢教,--,要求增加工资,反对限制学生自由。在群众的压力下,国民党县政府罢免了教育局长和乡村师范校长的职务。农历九月十五日,是里尚村的庙会,司升组织部分党员在大街小巷贴满了有关抗日救国的标语,被国民党特务逮捕。第二天,无极县委机关遭到破坏。
司升在监狱期间,通过政府任职的共产党员曹子复和上级取得联系,坚持指挥全县的地下活动。当他得知一个地下交通员被捕叛变后,及时发出通知,让其他同志立即转移,避免了重大损失,保护了无极县地下党组织的领导力量。敌人对司升无可奈何,就以重大嫌疑犯的罪名将他押往北平。
1937年芦沟桥事变后,司升被释放出狱。回到故乡开展抗日工作。他没进家门,就和刘洪涛等联系,派人去直隶特委接上关系,重建了以翟司升、刘洪涛为首的中共无极县委。接着他们把参加过革命活动的贫雇农、教师、学生重新组织了起来;在幸存的西南汪、武家庄等地下党组织配合下,无极县100多人的抗日自卫队于农历十月二十八日在郭庄大集上宣告正式成立。不久抗日自卫队发展到300多人。翟司升被任命为晋察冀抗日义勇军二路第五支队队长。
为了发动群众,振作士气,他们把全县有名的土豪恶霸逮捕起来,没收了他们的财产;对中小地主富农提出了"有钱出钱,有 出 ,有粮出粮,有人出人,一切为了抗日救国"的口号。从此,这只革命抗日队伍的声势震动了滹沱河两岸。
"七.七"事变爆发后,无极县国民党县长王桂照逃之夭夭,城内的土豪劣绅刘大喜趁机自封为县长,并兼公安局长、保卫团长,独揽了无极县的军政大权。刘大喜纠集了有名的土匪头子翟二狗,胡作非为,独霸一方。刘大喜听说翟司升带起了几百人的队伍,感到于己不利,就利用翟二狗与翟司升的同乡关系,到郭庄诱降,结果被翟司升痛斥一顿。一天深夜,刘大喜派翟二狗带领几百名-,突然包围了自卫队,架上机 ,一边叫喊一边射击。闹到天快亮,他们才发现,司升带着队伍到古庄,翟二狗又向古庄追去。刚走到南牛村口, 连连0,土 土炮,齐向他们开火,打得翟二狗一伙丢盔弃甲,四下逃窜。当翟二狗弄清是中了自卫队的伏击时,自卫队又无影无踪了。
翟司升在转战过程中,收编了县里的大刀会、红 会,收缴了不少武器,壮大了抗日武装。为了取得上级的支持和指挥,这年冬天,司升来到阜平县上党村,向晋察冀军区领导汇报了无极县抗日活动的情况,得到晋察冀军区的领导与支持。
1938年初,司升和藁城县马玉堂领导的抗日游击队联合,攻打无极县城,活捉了伪县长刘大喜,翟二狗却化装逃掉。
翟二狗从无极逃到新乐县,投靠日本侵略军,当了汉奸。1938年10月初的一个深夜,翟二狗带领几百名警备队员,到大户村残酷地杀害了司升的母亲、弟弟和年仅八岁的女儿。烧毁了所有房屋。司升的爱人虽被乡亲们救活,但也成了终生残废。这一晚,只有父亲在外面睡觉,才得以幸免。司升万分悲痛,他安置好父亲,又毅然回到抗日前线。
1939年底,上级命令无极县抗日第五支队和吕正操率领的部分队伍合编为冀中抗日人民自卫军第五团,翟司升任第一营教导员。这支队伍转战于冀中平原,杀敌于滹沱河畔。仅赵八伏击战一仗,就击毁敌军车5辆,杀死日军100余人。1940年,司升调任冀中八分区地委书记,1941年春又调任冀中军区党委宣传部教育科长。1942年初,上级调翟司升去山东省委任-部长时,在山东省乐陵县境内遭到日军包围。司升带领战士与敌人展开激战,终因寡不敌众,壮烈牺牲。时年仅30岁。
中国作协会员发展公示已过期?
谢邀!
就不知道贾平凹如何看待他女儿的作品?
我是个井底之蛙,简直孤陋寡闻。竟然不知贾浅浅是何许人?
看到这个问题邀请,我去搜了一下,贾浅浅竟是贾平凹的女儿。
这个贾浅浅简直是坑爹,她爹一生的成就被她蒙上了一层灰。
我一直很崇拜贾平凹,他的作品很好,为什么能容忍他女儿发表那些低级的所谓诗?
她自己平日写来玩,自己在家里欣赏那《屎尿》《黄瓜》别人也无可厚非。
但是要作为文学作品发表出来,那就得思量一下,至少,你就算不尊重大众读者,那你也应该尊重你的名人父亲吧?!
想用那些低级的所谓诗来提升自己,也不考虑自己名人父亲的脸面?为了出名竟不择手段至此?
真是文坛的悲哀!
竟然还是什么教授!
这真是打你名人父亲的脸。
如果鲁迅先生还在,又不知鲁迅先生如何以利刃一般的笔锋指出文坛的黑暗?
昨天刚读了先生的《狗•猫•鼠》,其有几句话令人嗤笑:人呢,能直立了,自然是一大进步;能说话了,自然又是一大进步;能写字作文了,自然又是一大进步。然而也就堕落。
他又说:他小时候的床前贴着两张花纸,一是“八戒招赘”满纸长嘴大耳,我以为不甚雅观;别的一张“老鼠成亲”却可爱,自新郎新妇以至傧相,宾客,执事,没有一个不是尖腮细腿,像煞读书人的,但都穿的红杉绿裤。
也只有先生才能写出如此精湛精辟的文章。
利益可使有学识的人丢弃最可宝贵的东西,而去趋利避害!
如果贾浅浅通过审批,进入作协,那作协也就不是中国作协,而是他们自己家的作协!
孙膑本名?
孙膑的本名是孙臏。1. 这是明确的,因为在历史文献和记录中都有明确的记载。2. 孙臏是中国春秋时期的一位军事家,著名的兵法家,曾为吴国和楚国效力。他在兵学方面有很高的地位和造诣,被誉为兵家三大祖师之一。孙膑被誉为孙臏的化名,得名于古代《史记 • 孙子吴起列传》中记载的一则谋略。通过化名的方式,孙臏成功利用了对手的轻敌之心,偷袭攻占对方城池,成为了战争史上的一个经典之举。3. 这个问题可能会引申出一些关于孙膑和兵学的内容,比如他的兵法理论和应用等等。
最近有哪些好看的电视剧?
《地下交通站》盛世美颜贾队长镇楼!!!
山影系列:《伪装者》,《琅琊榜》,《战长沙》,《北平无战事》,《父母爱情》,《外科风云》,《大江大河》,《大染坊》(这个超好看!!!)。山影这个团队就是现在的东阳正午阳光。我可以说是真爱粉了。
《庆余年》这部剧简直集合了一部剧该有的所有元素:古装、科幻、老戏骨、小鲜肉、武侠、宫斗、权谋、撩妹/汉。
《动物管理局》这个剧超有病哈哈哈哈哈,真的真的超有病!!剧情超级欢乐,从头到尾一本正经的胡说八道hhhhhhh
《白夜追凶》周巡我男神!!!
《小欢喜》老少一辈,各有各的喜怒哀乐酸甜苦辣,满满的生活气,满满的青春!英子是真的耐看!
《长安十二时辰》雷大脑袋牛逼!易烊千玺惊艳!
《余罪》两部都好看。张一山蜕变了,痞帅本痞,痞帅本帅。
《人民的名义》不用多说了吧
《和平饭店》。陈数很美,又是雷大脑袋。话说这部剧挺烧脑的,反正我是看到后面就盘不清逻辑了,抗战版狼人杀。刘金花:我是你妈!
提到陈数,想起另一部剧,《一代枭雄》,和孙红雷合作的剧,也很好看,孙红雷演土匪那是一演一个准,而且这个土匪还是个宾夕法尼亚大学建筑系的高材生,牛掰格拉斯!
提到孙红雷了?那必须是《潜伏》,看了N每一个角色都是如神一般的演绎,站长,陆桥山(达康书记),李涯,谢..呃呃...谢若林,看这帮人一块飙戏简直爽死了!
好看的剧还是很多的。先更这些。求个赞嗷,~♥️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第一条 为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组织。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主体责任主要包括组织机构保障责任、规章制度保障责任、物质资金保障责任、教育培训保障责任、安全管理保障责任、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责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一般从业人员等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并逐级进行落实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从业人员职务调整、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据。
本规定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长、总经理、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以及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实际控制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制定涵盖本单位生产经营全过程和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当涵盖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会议、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安全设施和设备管理、职业病防治管理、安全生产检查、危险作业管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安全生产奖惩、事故报告、应急救援,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落实;
(三)确定符合条件的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四)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本单位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并配备安全技术人员;
(五)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六)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定;
(七)组织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制,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八)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九)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文化建设和班组安全建设工作;
(十)组织实施职业病防治工作,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
(十一)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二)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组织事故抢救;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技术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九条 矿山、金属冶炼、道路运输、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运输单位和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以下简称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三)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5‰但最低不少于3名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2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四)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5‰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3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四)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3‰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2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法律、法规对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从事作业的,劳务派遣人员应当计入该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人数。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二)参与本单位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督促本单位其他机构、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三)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并进行考核;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五)监督本单位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技术措施的落实;
(六)监督检查本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生产资质、条件的审核工作,督促检查承包、承租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监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发放、使用和管理;
(八)组织落实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措施,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事故隐患,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九)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演练;
(十)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单位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支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管理职责,并保证其开展工作应当具备的条件。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待遇应当高于同级同职其他岗位管理人员的待遇。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岗位风险津贴制度,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享受安全生产管理岗位风险津贴,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书面告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总监。安全总监应当具备安全生产管理经验,熟悉安全生产业务,掌握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安全总监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专项分管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由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相关负责人、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机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工会代表以及从业人员代表组成。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贯彻落实,研究和审查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协调本单位各相关机构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事宜。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会议,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以及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病危害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务派遣单位无能力或逃避支付劳务派遣人员工伤、职业病相关待遇的,由生产经营单位先行支付。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协议。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现场劳务派遣人员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履行安全生产保障责任,不得将安全生产保障责任转移给劳务派遣单位。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及交通运输工具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的资质进行审查,并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不得发包、出租。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承包、承租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因改制、破产、收购、重组等发生产权变动的,在产权变动完成前,安全生产的相关责任主体不变;产权变动完成后,由受让方承担安全生产责任;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由控股方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确保本单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纳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不得挪作他用,并专项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项: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及监督管理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支出,制定应急预案和组织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评估检查、专家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其从业人员死亡的,死亡者家属除依法获得工伤保险补偿外,事故发生单位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其一次性支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标准按照不低于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
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由承保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推进安全生产技术进步,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并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及时淘汰陈旧落后及安全保障能力下降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与技术,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生活和储存区域之间应当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和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与员工宿舍、周边居民区及其他社会公共设施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危险源、危险区域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配备消防、通讯、照明等应急器材和设施,并根据生产经营设施的承载负荷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核定的人数控制人员进入。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明确本单位各岗位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种类和型号,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符合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检查、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和使用。
购买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应当记录在案。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或者未经法定认证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二条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申报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定期检测、评价。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及时修订和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至少组织1次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及装备。不具备单独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邻近建有专业救援队伍的企业或者单位签订救援协议,或者联合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对新进从业人员、离岗6个月以上的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以及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后的有关从业人员,及时进行上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在岗人员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再教育培训活动。教育培训情况应当记录备查。
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生产经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在劳务派遣协议中明确各自承担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职责。未明确职责的,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责任。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并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取得特种作业相关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开展安全文化建设,建立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开展事故隐患自查自纠。对检查出的问题应当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并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将治理方案和治理结果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并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治理情况进行督办,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安全检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健全和落实情况;
(二)设备、设施安全运行状态,危险源控制状态,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
(三)作业场所达到职业病防治要求情况;
(四)从业人员遵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情况,了解作业场所、工作岗位危险因素情况,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五)发放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情况,从业人员佩带和使用情况;
(六)现场生产管理、指挥人员违章指挥、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行为情况,以及对从业人员的违章违纪行为及时发现和制止情况;
(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演练情况;
(八)其他应当检查的安全生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建立重大危险源辨识登记、安全评估、报告备案、监控整改、应急救援等工作机制,采用先进技术手段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现场动态监控,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检验,设立重大危险源安全警示标志,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半年向所在地县(市、区)或者按隶属关系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及相应的安全措施、应急措施的实施情况;对新产生的重大危险源,应当及时报告并依法实施相关管理措施。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制,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排查,对排查出的风险点按照危险性确定风险等级,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对风险点进行公告警示。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利用先进技术和方法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监测与预警监控系统,实现风险的动态管理。发现事故征兆等险情时,应当立即发布预警预报信息。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享有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建立单位负责人带班考勤档案。带班负责人应当掌握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置事故隐患。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悬挂、挖掘、大型设备(构件)吊装、危险装置设备试生产、危险场所动火、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以及重大危险源、油气管道、有限空间、有毒有害、临近高压输电线路等作业的,应当按批准权限由相关负责人现场带班,确定专人进行现场作业的统一指挥,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和监督,并由具有专业资质的人员实施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危险作业的,应当在作业前与受托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生产经营单位系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报告注册地证券主管部门,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信息披露事宜。
第三十三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四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对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监督管理中,有失职渎职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整顿,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
(二)未按规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
(三)未按规定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
(四)未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活动的;
(五)未按规定执行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的。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制,并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责令消除;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