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主机,马航MH370失联3301天?
大家好,我是穿行世界的风。距2014年3月8日马航MH370失联已经过去了9年,时间会冲淡大众记忆,但是对于当时飞机上的乘客家属而言,一辈子都不会忘记那个悲痛时刻。
马航MH370失联之后,航空公司向遇难者家属协商,商定每人252万的赔偿款。
逝者已逝,生者还需自强,有的家庭同意了航空公司的赔偿条款,有的家庭始终心怀希望,期盼着飞机上的亲人回归,拒不接受。
如今时间来到了2023年,马航MH370失联已经过去了9年,那些拒绝赔偿款的家属们,现在过得怎么样?
一、马航MH370停止调查
2014年3月8日凌晨2点40分,从吉隆坡驶向北京的马来西亚航空公司波音777客机与管制中心失去联系,客机上承载的227人(其中中国人154人)全部遇难。
马航失联的消息传到国内,全国震惊,遇难者家属悲痛万分。
事发之初,人们抱有最积极的态度,坚信飞机上的中国乘客一定会平安归来,全国上下为马航MH370祈福。
马航空难事件发生之后,多国加入调查研究,但是收效甚微,事发后的几年持续陷入调查停滞期。
直到2018年,马来西亚政府向马航遇难者家属发出了一份调查报告。
这份报告总计822页,是4年来调查的结果。
但是令人失望的是,这份报告并没有点明马航波音777、航班号MH370客机失联的真正原因。
因此事,马来西亚民航局局长引咎辞职。
报告中显示,马航MH370应该是坠入了4000-7000米深的南印度洋深海,打捞在理论意义上根本不具可能性,加上洋流交汇、海水运动等因素的影响,马航残骸已经分解飘到大洋各个角落。
2018年,马来西亚航空公司给出“最终调查报告”之后,决定不再使用该航班代码,并且在同年解散了马航调查研究小组,宣布马航调查到此结束。
但是马来西亚政府公布的“马航最终调查报告”根本不能服众,苦苦等待亲人回家的马航遇难者亲属自发组成了寻找联盟。
他们无惧地点之遥远、时间之漫长,只为能找到自己的亲人,他们始终坚信,马航MH370上的乘客还活在地球的某一角落
由于马航MH370的黑匣子始终未发现,遇难者家属始终心存一线希望。
在2018年央视转播的马来西亚政府宣读马航事件终结的新闻中,马航家属敏锐的看见新闻内容的其中一条——“机上无人生还”。
为求证这条消息,家属们费劲全力、几经周折,联系到马来西亚当局,最终得到的答案是“马航终结于南印度洋”。
听到这样的回答,家属们哭了也笑了,哭是因为终于找到了发泄口,笑是因为他们认为还有希望。
不得不说这种无目的无止境的希望与等待是残忍的,全世界的马航失联者家属在这一次灾难中结成了深厚友谊,他们携手寻找马航失联的真相。
早在2016年,马航家属就曾组建过一支寻找队伍,当时他们远赴马达加斯加寻找马航踪迹,在长达8天的寻找中,最终找到了马航的一小块残骸。
但是整个马航的机身、黑匣子等主机部分犹如石沉大海,始终寻不见踪迹。
对于拒绝马航空难补贴的家属们而言,寻找马航残骸、等待亲属归来成为支撑他们活下去的动力。
二、拒绝马航补贴的家属
2015年,距马航失联过去仅一年,马来西亚航空公司向马航遇难者家属提出“每人252万的赔偿,但要求接受赔偿款的家属放弃追究航空公司责任”的新闻一经发出,引起各界网友热议。
马来西亚航空公司给予的补偿款远高于《蒙特利尔公约》规定的空难补偿款金额。
面对这巨额赔偿,很多家属表示接受赔偿,不再追究。
但是更多的家属拒绝,继续在寻找真相的路上。
2015年,接受马来西亚航空公司252万赔偿的家属仅有39人,更多的家属选择继续等待、继续寻找。
2017年,又陆续有几十人接受,但是更多的人还是在不放弃寻找的路上坚持着。
他们当中,有年长的父母、有年轻的儿子、有苦苦等待的母亲、也有伤心欲绝的父亲。
文万成就是等待马航失联儿子归家的一个普通父亲
文万成夫妇今年已经70岁高龄,满头白发的老两口一直活跃在寻找儿子、寻找马航MH370事件的第一线。
文万成的儿子文永胜是老两口的骄傲,毕业于重点大学,事业有成,这次外出也是代表公司出国签约,有着无限光明的未来与前途。
返途刚坐上飞机时,他还打电话给爸爸妈妈,让他们放心,称这趟旅途并不会很漫长,差不多六个小时左右就能抵达老两口的身边。
听着儿子安慰的话语,老两口放下心来,但是没想到,等待他们的却是马航失联的噩耗。
这九年来,老两口一直活跃在寻找真相的第一线。
尽管两个人已经不再年轻,对于网络、电子信息等设备不甚熟悉,但是为了能为儿子找回真相,文万成顶着满头的花发学习操作各种电子设备。
如今的他,对于电子信息技术的钻研和熟练程度,甚至要强过许多年轻人。
这九年来,老两口丝毫不敢懈怠,每年都按时给儿子的电话充话费,有一年甚至充了3000元。
很多人劝他俩要保重身体,不要继续纠结在这件事上,劝说他俩接受航空公司252万的补偿。
但是老两口拒不接受,他们认为,一旦接受了补偿,儿子就真的回不来了。
可是老两口的身体这两年不如以往,马航刚出事的那两年,老爷子文万成经常往返济南和北京之间调查真相,光记录马航相关信息的硬盘就用了十几个。
他为儿子自学信息技术、军事知识、航空信息技术,甚至已经成了“半个专家”。
还好文万成不是孤单的,他身后有着无数和他一样等待马航失联的亲属归家的家庭。
他们结成了联盟,一个人的力量是十分有限的,但是一群人的力量就能把彼此的心温暖。
马航失联者乘客们亲属联盟互相关照,相互慰藉。
2018年马航MH370乘客李洁的母亲李秀芝因长期遭受寻找女儿的折磨,还没有等到女儿归家就去世了。
李秀芝是一个单身母亲,她的女儿李洁异常优秀,这次她从新加坡回国是为了办婚礼,母亲早早就在机场等她,但是等来的却是一场空。
母女两人一年见不了几次面,李秀芝本身认为趁着女儿的婚期,这次终于可以好好享受一下与女儿在一起的时光,但是没想到却是天人两隔。
李秀芝始终不愿相信女儿已经离去的事实,这么多年来,她一直奔走在寻找真相的第一线。
2018年,由于积劳成疾,最终她倒在了寻找女儿的路上。
和李秀芝年纪差不多的等待亲属归来的还有徐京红,只不过她等待的不是自己的女儿,而是自己的母亲。
当天,徐女士的母亲乘坐马航MH370客机准备归家,未想到的是,母亲永远和这架客机消失在了大洋中。
徐京红一方面要照顾年迈的父亲,还要照顾自己年幼的儿子,多重的压力使她学会了抽烟,选择用香烟来麻痹自己。
近些年来,父亲的身体不是特别好,她经常晚上独自一人躲进阳台,点燃一支烟,看着星星点点的烟火,常常独自流泪。
她常想,要是母亲在就好了。
马航的失联、母亲的失踪,是徐京红一辈子都忘不了的痛。
后来,她在自己的手臂上纹了一个马航飞机的标志。
当时纹身师问她是否要选择麻药,因为纹绣过程中产生的疼痛不是常人能够忍受的,但是徐京红却拒绝了。
她说再痛也不及心上的痛,不及失去母亲、再也见不到母亲心里的痛。
除了满头花发等待儿子归家的老两口,离开在寻找马航真相、等待女儿归家第一线的母亲及等待母亲归家心碎的女儿之外,60多岁的栗二友用自己独特的方式寻找着马航失联的儿子。
栗二友是一个地地道道的农村人,但是这几年他连续往返留尼汪岛、澳大利亚、毛里求斯、马达加斯加等地寻找儿子的踪迹。
这对一个农村出生的普通人而言,去到这些完全陌生、语言不通的地方,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在栗二友穿越马达加斯加的热带雨林时,他倍感亲切,他总觉得儿子也在这里,也来过这里。
看见路边的野果,他摘下来就吃,别人劝说他要先试一试,小心有毒。他却说,那我先给我的儿子试一试,这样他吃的时候就不怕有毒了。
三、穿越时空的爱
马航MH370失联事件向大众展示的不仅有全世界人民团结一致,寻找生还者及线索的勇气与决心,更向我们展示了至亲至爱的骨肉亲情。
在这场灾难面前,多数的父母、子女始终心怀希望,奔赴在寻找真相、寻找亲人的第一线,他们或年长或年小,但都朝着同一个目标向前迈进。
理论上讲,花费巨大力量和时间去调查、都没有一个结果的时候,大多数人就已经接受这样的结果了。
但是“没有消息就是最好的消息”,或许,寻找自己的亲属已经成为支撑他们活下去的期望,对于这些苦苦坚持的家属们,我们能做的就是尊重并且祝福他们能够梦想成真。
无论看多少遍,我们仍然会被这种穿越时空的爱所感动。
有些小孩子满嘴谎言?
没有哪一个父母希望自己的孩子心口不一、谎话连篇,但是一个成天满嘴谎言的孩子,必定与其父母的引导和教育有解不开的关系。
凡事必有因,有因必有果,只有知道了孩子说谎的动机,才能给于正确的引导和改正。
在孩子成长发育的过程中,我们应该切实了解孩子成长发育的阶段性特征,早在很多年前,著名认知学心理学派皮亚杰的心理发展阶段论就将儿童从出生后到15岁智力的发展划分为四个发展阶段:
1、感知运动阶段(0-2岁)
2、前运算阶段(2-7岁)
3、具体运算思维阶段(7-12岁)
4、形式运算阶段(12-15岁)
两岁前的孩子,说出来的话通常是无意识的,他甚至不经过大脑直接说出,但是三岁左右的孩子,你说的任何话孩子就会开始记住,所以三岁左右也是给孩子立规矩的最佳时期。一旦这个时候孩子有说谎的表现,大人应该及时发现并帮孩子做出调整。如果孩子十几岁了,出现说谎的习惯,那他可能是在逃避责任、掩盖事实,而且所做这一切都是经过计划的,作为父母一定要弄清原因,耐心加以引导,毕竟十几岁的孩子在青春期也会出现叛逆的心理。
孩子出现问题不可怕,可怕的是父母不能发现问题以及发现了问题后不重视,最终导致事态的严重性。就像孩子说谎这件事,父母发现了孩子说谎,理明白孩子为什么说谎,接下来采取有效措施就会如行云流水,变得相对简单。
首先,遇事要冷静,采取温和手段。有的父母,当发现孩子撒谎行为时暴跳如雷,先是一通责骂甚至乱打,本来孩子敢承认的,也吓得不敢分说,更何况世界上还有一种谎言叫做“善意的谎言”,所以父母一定要淡定,冷静的处理孩子撒谎这一问题。
其次,告知孩子说谎的严重性,并引导孩子重复的错误永不再犯。可以举例子说明,让孩子意识到自己说谎是错误的。孩子从心底意识到自己说谎是错误的,会给很多人造成困扰和麻烦,才会虚心听取父母的教诲和引导,才能让孩子树立改过自新的信心?
再次,积极学习育儿常识和专家讲座,了解孩子每个阶段的行为习惯。父母要针对孩子成长阶段性的特征,给于相应的引导和教育。让自己的教育跟上孩子的节奏,不仅成为孩子的父母,更应该和孩子做朋友,了解孩子的所想所思,所作所为。
最后,反思自我,生活中有没有说谎的习惯,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父母是最好的老师,父母一句无心的语言、无意的动作都是孩子模仿的对象,很可能会对孩子的未来产生重要的影响。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自己做不到的又怎么能改变的了孩子呢?
孩子是祖国的花朵,未来的希望,一定要诚实守信,言必行、行必果,做一个正直、对社会有用的人!载人电梯国家国家规范?
无锡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2021年10月28日无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1年12月2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选型配置与生产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四章 维护保养与检验、检测
第五章 应急处置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电梯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选型配置、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应急处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梯,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具体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第三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安全责任考核内容,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建立电梯安全管理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应当配合、协助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文广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从事相应活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对其生产、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的电梯安全负责。
第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普及电梯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电梯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等应当开展电梯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倡导文明使用电梯。
幼儿园、学校应当将电梯安全知识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培养幼儿和学生安全、文明使用电梯的习惯。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电梯安全公益宣传,引导社会公众正确使用电梯。
第七条 鼓励采用大数据、物联网等新技术、新方法,推动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应急处置和监督管理智能化、信息化发展,提升电梯安全管理水平。
第八条 鼓励电梯制造单位、使用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单独或者联合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推动对学校、医疗机构、车站、商场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第九条 电梯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制定行业服务规范,参与相关标准制定,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促进行业有序竞争和规范运作。
第二章 选型配置与生产
第十条 电梯选型配置应当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和标准,保障救援、无障碍通行等需要。
车站、机场、客运码头、轨道交通站、行人过街设施等场所新安装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选用符合标准的公共交通型电梯。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设置电梯的,应当将电梯安全性能、故障率以及电梯制造单位和销售单位的售后服务、信用状况等纳入采购或者招标的评定内容。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电梯井道、底坑、机房和层站等电梯土建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电梯土建工程防渗漏保修期限不少于五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土建施工应当符合工程质量要求,防渗漏保修期限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第十二条 电梯制造单位是产品质量责任主体,应当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并履行下列义务:
(一)提供电梯安全运行必需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协助排除电梯故障;
(二)对电梯安全运行和维护保养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三)因设计、制造等原因造成电梯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制造、主动召回,及时告知使用单位,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四)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义务。
电梯制造单位不得采用任何技术手段,限制电梯正常的维护保养,影响电梯安全运行。
第十三条 在本市销售境外制造的电梯,制造单位没有在境内设立直销机构的,应当明确在境内注册的代理商,可以由代理商先行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电梯制造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 新安装的载人电梯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完成电梯轿厢和井道的移动通信信号覆盖。
鼓励既有载人电梯轿厢和井道实现移动通信信号覆盖。
第十五条 新安装的载人电梯交付使用后,电梯制造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将电梯安全运行数据实时传输至市
第十六条 电梯制造单位或者销售单位应当对其制造、销售的电梯承担质量保修责任,自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合格之日起计算,最低保修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在保修期限内提供涉及电梯质量问题的修理服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 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受委托的单位不得转委托或者变相转委托电梯安装、改造、修理业务。
原电梯制造单位已经注销或者不再具有相应资质,电梯需要改造、修理的,电梯使用单位经所有权人同意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施工单位应当对改造或者修理后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电梯进行改造的,施工单位应当更换电梯产品标牌,标明改造单位名称、改造日期和改造资质证件编号等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前,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并按照电梯设计文件和标准的要求,检查电梯井道、底坑、机房和层站等土建工程,确认电梯状况,符合要求后方可施工。
第十九条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完成并经监督检验合格,电梯施工单位将钥匙、相关资料移交给电梯使用单位,即为交付使用。电梯施工单位应当在交付使用前采取措施保障电梯安全。
第二十条 支持有条件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增设的电梯应当满足电梯安全管理要求。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电梯使用单位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确定:
(一)新安装电梯未移交业主的,建设单位为使用单位;
(二)电梯属于一个所有权人所有的,所有权人为使用单位;
(三)电梯属于多个所有权人共有,共有人自行管理的,所有权人应当通过书面协议确定使用单位;
(四)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含有电梯的场所使用权的,可以约定使用人为使用单位,没有约定的,电梯所有权人为使用单位;
(五)委托物业服务人管理的,受托人为使用单位。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所有权人应当在电梯投入使用前确定使用单位。
电梯使用单位无法确定的,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应当督促所有权人确定使用单位,或者指定使用单位。
第二十二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电梯使用登记;电梯使用单位发生变更的,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电梯使用单位变更时,应当移交完整的电梯安全技术档案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电梯使用单位是电梯使用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对电梯使用安全负责,并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和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二)按照规定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并在管理区域内公示。
(三)在电梯轿厢内显著位置张贴有效的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安全使用须知、电梯使用单位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应急救援电话。
(四)保持电梯井道、底坑、机房等干燥、无渗漏水,满足电梯安全运行的温度、湿度、照度等环境要求。
(五)对维护保养作业进行现场监督和签字确认,配合做好现场安全工作,并将确认资料纳入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六)发现电梯出现故障、发生异常情况,或者接到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事故隐患报告的,应当及时组织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消除前,应当停用电梯。
(七)对电梯使用情况进行日常巡查,保持电梯厅、电梯门和轿厢内干净整洁,引导和监督乘用人正确使用电梯,及时劝阻非正常使用电梯的行为。
(八)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众聚集场所、住宅小区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为电梯配备符合公共安全视频管理规定的视频监控设施,并保证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设施正常运行。
视频图像信息的采集、使用和管理应当依法进行,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对电梯轿厢进行装修的,装修完成后,经电梯制造单位确认或者经检验、检测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方可投入使用。
电梯轿厢内安装电子显示屏等设施的,不得影响电梯安全性能。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响电梯使用安全的,电梯使用单位可以委托具有检验、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电梯安全评估:
(一)电梯使用超过十五年的;
(二)因电梯故障导致人员伤亡的;
(三)因受水灾、火灾、地震等灾害影响停用的;
(四)影响电梯安全使用的其他情形。
电梯安全评估结论应当作为是否继续使用电梯或者对电梯进行改造、修理、更新的参考。
第二十七条 电梯使用单位停用电梯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电梯拟停用时间超过一年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自停用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告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重新启用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启用,并书面告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 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电梯使用功能,并向原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
第二十九条 住宅小区电梯需要改造、修理、更新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由电梯所有权人承担相关费用。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老旧电梯安全管理的需要,建立电梯改造、修理、更新经费筹措机制。
第三十条 电梯乘用人应当遵守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的要求,不得有下列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
(一)乘用明示处于停用状态的电梯;
(二)超过额定载荷使用电梯;
(三)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影响电梯安全的物质;
(四)在电梯内嬉戏、打闹、蹦跳、吸烟,或者在运行的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攀爬、逆行以及在其出入口滞留;
(五)采用非正常手段开启电梯层门、轿厢门;
(六)破坏电梯安全标识、救援标识、零部件和其他附属设施;
(七)在电梯轿厢内遗撒建筑(装修)垃圾、生活垃圾,便溺;
(八)非紧急状态下使用紧急停止装置;
(九)其他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
禁止使用载人电梯运载电动自行车或者其蓄电池。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及时向消防救援机构报告。
第四章 维护保养与检验、检测
第三十一条 开展电梯维护保养业务的单位,应当符合相应资质要求,设置固定的办公场所,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作业人员,并在首次开展电梯维护保养工作前,书面告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二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根据电梯安全技术规范、相关标准和电梯使用的实际情况,制定维护保养计划;
(二)建立电梯维护保养档案,真实记录维护保养情况,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四年;
(三)使用本单位作业人员开展维护保养;
(四)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本单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五)对电梯的维护保养质量进行不定期检查,对作业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并予以记录;
(六)维护保养现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护措施不足以保障安全的,应当派专人保护现场,确保施工安全;
(七)更换的电梯零部件应当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全保护装置应当具有型式试验证明;
(八)发现故障或者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及时排除故障;故障暂时难以排除的,应当将解决方案书面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在故障排除前停用电梯。
对公众聚集场所高强度使用的电梯,应当增加维护保养频次和维护保养项目。
第三十三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经电梯使用单位同意,不得转包、分包维护保养业务。
第三十四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书面向电梯使用单位提出停用电梯的意见,配合电梯使用单位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一)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的;
(二)使用已经停用或者报废的电梯的;
(三)违规进行电梯改造、修理、更新的;
(四)其他严重危及电梯使用安全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 推动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向规模化、专业化发展,采用数字化等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方法开展电梯维护保养。
鼓励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开展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公示维护保养计划、维护保养执行情况等信息,提供优于国家标准的服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可以依据实时线上检查和监测维护情况,采取针对性的线下现场维护保养。
第三十六条 从事电梯检验、检测工作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遵守电梯检验、检测相关规定,并在本市首次开展电梯检验、检测工作前,将机构资质、办公场所、从业人员、质量保证体系和检验、检测工作相关信息书面告知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七条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检验、检测和安全评估工作,客观、及时出具报告,对检验、检测结果和评估结论负责,并按照要求通过数据信息交换系统将报告提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八条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在检验、检测中发现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属于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同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章 应急处置
第三十九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电梯应急救援体系,统一协调和保障电梯安全应急救援等工作。
第四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电梯应急预案,运用全市统一的电梯安全应急处置平台,组织、指挥、协调本市电梯应急救援工作,并与物联网智慧监管平台衔接,实现信息共享。
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职责配合做好电梯安全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支持电梯安全应急处置平台运行。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执行电梯安全应急处置平台的调度指令;未及时响应调度指令的,电梯安全应急处置平台可以就近调度其他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进行救援。
第四十一条 电梯使用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制定电梯事故应急专项预案,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应急演练。
第四十二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设立值班电话并保持畅通。
发现电梯困人故障或者收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电梯使用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救援,通知并协助维护保养单位实施救援,采取措施安抚被困人员、救助受伤人员。
发生电梯事故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立即通知维护保养单位组织排险救援,同时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报告事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三条 除不可抗力外,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应当在三十分钟内赶到现场实施救援,救援结束后应当及时做好记录,并对电梯进行检修,排除故障。
第四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电梯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调查了解情况,指导电梯使用单位、维护保养单位进行现场救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十五条 因电梯事故造成人身伤害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做好受伤人员的救助工作。已经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通知电梯保险人及时启动电梯事故应急垫付、支付机制。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制定安全监督检查计划,按照有关规定对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提供技术服务,监督检查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下列电梯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
(一)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电梯;
(二)近二年发生过事故的电梯;
(三)三十日内发生二次以上困人故障的电梯;
(四)其他需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电梯。
第四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九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做好电梯的选型配置、土建及防水、供配电等配套设施的设计审查,以及电梯井道、底坑、机房等电梯土建工程建筑质量的监督工作。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查处破坏电梯设施、扰乱乘用秩序、妨害运行安全的违法行为。
教育、交通运输、商务、文广旅游、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督促本行业内电梯使用单位履行电梯使用安全义务。
第五十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梯安全日常巡查,督促落实电梯安全责任,协调处理电梯使用中的矛盾和纠纷。
第五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电梯安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渠道。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危害电梯安全行为的,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或者举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第五十二条 发生电梯事故、存在事故隐患未及时消除或者存在其他安全管理问题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约谈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求其落实电梯安全责任。
第五十三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发布本市电梯安全状况报告,反映电梯质量、维护保养质量状况。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电梯制造单位、维护保养单位未将电梯安全运行数据实时传输至市人民政府统一建立的物联网智慧监管平台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项规定,电梯使用单位未对维护保养作业进行现场监督和签字确认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电梯使用单位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电梯,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电梯乘用人有影响电梯安全运行行为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电梯乘用人使用载人电梯运载电动自行车或者其蓄电池,拒不听从劝阻的,由消防救援机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使用本单位作业人员开展维护保养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经电梯使用单位同意转包、分包维护保养业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未按照要求通过数据信息交换系统将报告提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电梯使用单位未建立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或者未设立值班电话并保持畅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未在三十分钟内赶到现场实施救援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 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axz战队厉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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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有些人高空抛物?
大家好,我是中公法考的小编,和大家一起学法、知法、守法、用法。
今天和大家聊一聊高空抛物的话题,高空抛物是一件非常恶劣的行为,高空抛物致人死亡的事件也是屡见不鲜:
6月13日,深圳一5岁男童被高空坠落的玻璃窗砸中,不幸身亡;
6月19日,江苏南京鼓楼区一女童在路上行走被楼上8岁男童高空抛物砸中;
6月22日,一名女子在经过深圳南山地铁站出口时,被高空坠下的一块哑铃片砸中;
7月1日,深圳福田区万科金色家园一户业主家的空调主机突然坠落,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
7月2日,贵阳一女子被高空坠物砸中身亡,同日下午,西安市的赵先生也因从天而降的指甲油瓶,被砸得满脸是血。
对此情况,很多小区都贴上了拒绝高空抛物的标识,只是起到的效果却是微乎其微,发生高空抛物的原因有很多种,比如居民素质低、家庭矛盾、孩子模仿、好奇心大等。
只是每个人都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针对不同的高空抛物情况需要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
法律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意思就是高空抛物被伤害,找不到是谁抛的,整一层楼都要负责。
只是这看似保护了受害者的权益,但却也是不公平的,使很多无辜者白白受到牵连,这样的情况的主要还是因为高空抛物很难找到责任人,所以需要整个楼层共同承担。
曾有律师对高空抛物责任进行相关分析:不同事故类型,处理方式也大不相同。一般而言,如果高空坠物造成人员伤亡,且肇事者具有故意或者具有重大过失,抛物者就有可能面临刑事处罚。严重的高空抛物事故可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判死刑。
相关数据表明:一个30克的蛋从4楼抛下来就会让人起肿包;从8楼抛下来就可以让人头皮破损;从18楼高甩下来就可以砸破行人的头骨;从25楼抛下可使人当场死亡。
面对这么可怕的危害,看着不心惊吗?希望大家在平时生活中注意不要高楼抛物,还你我一个安静的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