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域名转让,域名交易需要用身份证签合同吗?
需要,签订合同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在《中国人民合同法》中提到以下的合同是需要提供身份证的,
(1)买卖合同;(2)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3)赠与合同;(4)借款合同;(5)租赁合同;(6)融资租赁合同;(7)承揽合同;(8)建设工程合同;(9)运输合同;(10)技术合同;(11)保管合同;(12)仓储合同;(13)委托合同;(14)行纪合同;(15)居间合同等等合同都需要提供身份证
你说的这个是属于买卖合同的范围内,所以需要你提供身份证
你如果想要交易域名的话,还是要找一切靠谱的来交易,比如 1鱼1爪,会让你在交易的时候签订买卖合同来保障你的合法权益,而且 鱼 爪 网 的客服也不错,会帮你尽快找到买家
域名可以卖吗?
合法。合法取得(注册)的域名可以转让,可以通过网上或者委托中介公司转让。
投资域名如何做到稳中求进?
域名投资是一种信息化发展趋势下的电子商务终端投资行为。域名投资人则是具备丰富综合知识能力的投资群体。域名投资涉及到全球范围,不同国家,不同市场,不同行业,以及不同的目标群体。这是一个学科式的投资模式,是一种以狙击为目的的商业运作。自此行业中,成功的投资者不仅仅是IT方面的专家,还是商业、行业、新闻等诸多领域的知之者。
中文名
域名投资
指
注册和购买有价值的域名
一般
成为玉米虫
转让
获利的行为
定义
域名投资是指注册和购买有价值的域名,然后转让获利的行为。投资者一般被成为“玉米虫”。
域名投资
投资价值
应该说我国的域名交易还处于一个起步的阶段,但是媒体不断披露那些靠转让域名一夜暴富的例子,给人们留下了错误的印象。好像投资域名一本万利,坐在家里就能生钱。能够成功将域名卖出去的肯定是少数,卖给大公司收美元的例子更是凤毛麟角。到底如何理性面对域名投资?
投资域名是能赚钱的,但是指望注册一个域名就能获得百倍的回报,这是不现实的。中国的私人域名数量已经超过了100万,在各个域名交易网站注册的兼职、专职炒家也达到了10多万人。市场已经初步形成。对于投资者来说,什么域名值得投资,什么域名容易转手,大家只是根据自己的感觉走,其实经过专家论证,基本形成了一个评估的体系。 一个简单的原则,域名是越短小越好。简单的数字、字母的组合容易被记住,这样的网站登录的人就多。域名的印象即一个域名在人们看了第一眼后能够记住的程度,对于这个域名的价值很重要。这就是为什么那些较早进入域名投资领域的人赚到了第一桶金。他们利用先占原则,抢注了一些短小精悍的域名。
域名投资
其次是域名含有一定的意义,好的域名往往紧扣社会的焦点。俗话说什么热就炒什么。域名的意义一眼就能让人看出来才行,往往造成理解上的困难。而那些有着明显含义的英文字母,数字组合往往能取到意想不到的效果。据他们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调查显示,如这些有含义的词汇,域名价格也不错。那些从事旅游、电脑服务的公司,往往会喜欢这种让人一眼就能看出服务内容的域名。
那些已经使用的域名,其价值要超过新注册的域名。原因在于判断一个域名好与不好,最直观的标准就是该网站每天有多少人登录浏览,人越多商机才更多。已经在使用的域名,浏览人数是确定的,已经有一部分稳定的访问者,这就能减少该网站今后推广的成本。特别是那些在各大搜索网站有着很好排名的域名,更是成为各个公司。
个人进行域名转让是否要交税?
需要缴纳增值税,城建税、地方教育费附加和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不需要缴纳印花税。具体解释和依据如下:
增值税:财税2016年36号文规定,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其中,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由此可知域名属于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个人转让域名是一次性事项,起征点一般适用按次纳税规定,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估计转让域名收入肯定超过500元,所以要缴纳增值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计算公式为:收入/1.03*0.03。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还需要以缴纳的增值税为依据计算这些附加税费,具体计算方法为增值税款乘以对应税费率。城建税税率在市区的,为7%,在县城、镇的,为5%,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为1%;教育费附加费率3%;地方教育附加费率2%.
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所以个人转让域名取得的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以转让域名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税率为20%.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如个人能提供取得域名的成本并提供原值凭证的,该成本可在计税个人所得税时扣除。个人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由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其财产原值。
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转让域名的收入额原则上应以不含税收入予以确定,个人缴纳的增值税不能作为合理费用扣除,而个人缴纳的附加税费则可以作为合理费用扣除。
因此个人所得税具体计算方法为(转让收入-取得域名发生的成本费用-附加税费)*20%。
由于域名转让不属于印花税应税项目,故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域名纠纷举证规则?
以下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详细规定: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
(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
(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
(三)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
(四)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
第五条被告的行为被证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恶意:
(一)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
(二)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
(三)曾要约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注册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而有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的;
(五)具有其他恶意情形的。
被告举证证明在纠纷发生前其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且能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区别,或者具有其他情形足以证明其不具有恶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认定被告具有恶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