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写字楼出租,未经批准的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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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可以出租。那么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出租划拨土地所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最高法院认为,该情形下的土地租赁合同无效。但本书作者也关注到司法实践对该问题存在不同认识。有鉴于此,本书作者建议出租划拨土地应当向土地管理等部门报批,一方面可以保证合同生效,一方面可以避免遭受行政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
未经批准擅自出租划拨土地的,租赁合同无效
裁判要旨
出租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报请相关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未经批准擅自出租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该租赁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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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体育中心与联成公司签订租用协议,约定:联成公司向体育中心租用场地4745.6平方米,建球类综合馆,期满后保龄球馆及附属设施全部归体育中心所有。上述场地为划拨土地使用权。后体育中心、联成公司、华益公司签订合同转让协议,约定华益公司受让联成公司在上述租用合同中的全部权利义务。
二、联成公司、华益公司向厦门中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租用协议和合同转让协议无效;体育中心接收联成公司因无效合同而投资建设的场馆和华益公司因无效合同购置的保龄球设备,返还联成公司29821390元场馆基建、装修款,返还华益公司15000000元保龄球设备款,并赔偿经济损失。
三、厦门中院认为,体育中心未经厦门市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将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出租筹集资金建设球类综合馆,租用合同及合同转让协议均属无效合同。经鉴定,厦门中院最终判决认定体育中心返还联成公司场馆基建、装修款16326014元,返还华益公司保龄球设备款1016500元。
四、联成公司、华益公司不服,向福建高院提起上诉。福建高院认为厦门中院对场馆基建、装修款、保龄球设备款数额认定错误,判决体育中心返还联成公司场馆基建、装修款18039599元,返还华益公司保龄球设备、配电设备2137765元。
五、联成公司、华益公司不服,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院指令福建高院再审本案。福建高院再审判决维持该院二审判决。
六、联成公司、华益公司仍不服,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院判决体育中心内向联成公司返还22333352元,返还华益公司2137765元。
败诉原因
本案最高法院认定租用协议、合同转让协议无效的原因在于:
本案体育中心享有的土地使用权是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根据该规定,出租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报经相关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而本案所涉租用协议及合同转让协议并未报经政府相关部门审批。
本案协议签订于1997年之前,且为涉港合同纠纷,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审查合同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本案所涉协议均因违反内地法律的规定而应当认定无效。
败诉教训、经验总结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败诉,提出如下建议:
一、当事人拟承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应在洽商阶段就要求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向土地管理等相关政府部门进行预先沟通,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报批的主要义务人、协助义务人及相应的违约责任。尽最大努力促成合同生效。
二、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取得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效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经批准擅自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将面临行政处罚。
三、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合同当事人并应当按过错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四十四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况外,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第四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效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五十六条 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已失效)
第九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合同中的条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经当事人协商同意予以取消或者改正后,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以下为该案在最高法院审理阶段,裁判文书中“本院认为”部分就该问题的论述:
关于本案争议合同的性质及效力。从本案联成公司与体育中心签订的《租用合同》及《补充合同》约定的内容看,系联成公司在一定期限内租用体育中心享有使用权的土地,联成公司根据租用的土地面积逐年计算租金,再由联成公司在该土地上建设场馆并进行经营,租赁期间届满后地上建筑物归体育中心所有,因此,本案所涉争议应当定性为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并非合作建房纠纷,一、二审及原再审判决对此认定正确。
本案中,体育中心享有的土地使用权是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并非通过出让方式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根据该规定,出租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报经相关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而本案所涉联成公司与体育中心之间的《租用合同》与《补充合同》以及联成公司、华益公司与体育中心之间的《合同转让协议书》并未报经政府相关部门审批。上述合同分别签订于1995年、1996年和1997年,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审查合同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本案所涉《租用合同》、《补充合同》和《合同转让协议书》均因违反内地法律的规定而应当认定无效。一、二审及原再审判决对此认定正确。当事人在本案一、二审及原再审期间亦均未对此提出异议。
案件来源
联成国际有限公司、华益(厦门)保龄球娱乐有限公司、厦门市体育中心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61号]。
延伸阅读
关于未经批准出租划拨土地,租赁合同是否无效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认识,具体案例如下:
一、认定未经批准签订的划拨土地出租合同为有效合同的案例(案例1-案例8)
案例1:申请再审人银川金屋阿胶厂与被申请人宁夏回族自治区有色金属地质勘察院及一审被告李广和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5)宁民申字第477号]认为,“银川金屋阿胶厂与宁夏回族自治区有色金属地质勘察院在1998年11月9日《化建大院及院内房屋租赁协议书》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后,又于2009年6月25日续签了为期一年的租赁协议,续签协议期满后,双方再没有签订新的租赁合同,期间银川金屋阿胶厂既不支付所欠租金,也不搬离租赁场地,引起诉争。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系民事法律关系,而宁夏回族自治区有色金属地质勘察院出租划拨土地合规与否属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两者不属同一法律关系,银川金屋阿胶厂以此为由拒付租金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案例2:深圳市龙岗区坪山自成志生五金塑胶厂与深圳市坪山横岭塘股份合作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房终字第2266号]认为,“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涉案土地为行政划拨土地,横岭塘公司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未取得主管部门的批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有关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抵押的规定,根据该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主管部门有权没收其非法收入并处以罚款。由此可见,该条例有关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抵押的规定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此类规范旨在管理和处罚违反规定的行为,以禁止其行为为目的,但并不否认该行为在民商法上的效力,原审法院据此认定横岭塘公司与坪山志生厂签订的土地租用合同为无效合同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纠正。”
案例3:深圳市易达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新濠实业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终6791号]认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虽然规定划拨土地不得出租,但该条例第四十六条同时对出租人未经批准出租划拨土地规定了没收收入、罚款等处罚措施,国家利益可以得到保护。因此,第四十五的规定仅属于管理性规定而非效力性规定。故本案中,无论涉案土地性质如何,新x公司与易xx田公司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
案例4:安志彬与深圳艺校福田泰然小学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房终字第608号]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所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有关‘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不得转让、出租、抵押’的规定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不属于效力性规定。违反该条例的规定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可能会受到行政主管部门的查处,但不会影响到租赁合同的效力。原审法院以涉案合同违反上述规定为由认定该合同无效,适用法律错误。本院认为,安志彬、胡惠明与泰然小学2009年1月9日签订的《运动场管理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
案例5:河南新飞电器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新乡市牧野区牧野镇大朱庄村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新中民五终字第245号]认为,“红棉厂起诉认为该协议无效,依据是该协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新飞公司上诉主张该协议合法有效。对此,第一,上述法律及行政法规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的规定系管理性规范,并非效力性规范。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六条作出如下规定:‘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但没有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批准擅自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所签租赁合同应当确认无效,也没有规定此类出租合同在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生效。”
案例6:雷行荣与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茶厂、广西贵港市物资回收利用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土产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贵民二终字第228号]认为,“上诉人雷行荣与被上诉人贵港茶厂、物资公司、土产公司签订的《房地产租赁合同》及《房地产租赁合同补充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同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虽规定了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未经批准不得出租,但该条款旨在加强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政管理,属于管理性强制规定,并非对出租行为的效力性强制规定,租赁合同的成立并不以登记批准为条件,因此,被上诉人未经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而与上诉人签订租赁合同出租划拨土地及房屋,并不影响《房地产租赁合同》及《房地产租赁合同补充协议》的效力,《房地产租赁合同》及《房地产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属有效合同。”
案例7:河南省泌阳县机制砖瓦厂与杨聚堂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驻民二终字第549号]认为,“上诉人泌阳砖瓦厂与被上诉人杨聚堂订立的合同符合租赁合同的特征,该合同实质为租赁合同。本案争议土地系国有划拨土地,泌阳砖瓦厂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未取得主管部门的批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有关划拨土地不得出租的规定,根据该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主管部门有权没收其非法收入并处以罚款。由此可见,上述规定规范的是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的履行行为,而非绝对禁止该行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订立的租赁合同系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实际履行多年,亦不存在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的情形,虽未按照有关行政法规要求办理报批,但违反的是国家行政机关对该类合同的管理,而非禁止该类合同,故原审判决认定本案双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并未违反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并据此认定涉案合同为有效合同正确。泌阳砖瓦厂提出涉案合同违反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系无效合同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案例8:夏能喜与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军区装备部防化技术大队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宣中民四终字第00011号]认为,“夏能喜上诉称租赁合同无效的理由有两点。理由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必须经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出租。夏能喜认为南京军区防化大队与其签订租赁协议出租场地的行为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故属无效。对此理由经审查认为,合同无效的情形是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该强制性规定应为效力性强制规定,而非管理性强制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系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系行政法规,该行政法规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又均为管理性强制规定。南京军区防化大队出租场地虽不符合上述部门规章和行政法规有关管理性强制规定,但不当然导致合同无效,故夏能喜主张合同无效的该理由不能成立。理由二,合同未经军队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批并盖章。经审查,夏能喜与南京军区防化大队签订的《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确无军队房地产管理部门盖章,但该合同签订后,双方均已实际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合同未经军队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批并盖章并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无效情形,故夏能喜此项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
二、认定未经批准签订的划拨土地出租合同为无效合同的案例(案例9-案例10)
案例9:拔学俊与玉溪市液化石油气储备供应站合同纠纷上诉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云高民一终字第28号]认为,“依据现有证据,可以确认本案中争议土地的性质为划拨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况外,不得转让、出租、抵押’。第四十五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说明;(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未经相关管理部门批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合同,拔学俊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案例10:西安市第八十中学与西安市灞桥区警察护卫培训中心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1民终2382号]认为,“八十中与培训中心双方签订的《联合办学租赁合同》,经查实际为租赁合同,八十中出租的场地和校舍均为国有划拨土地、国有划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附着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况外,不得转让、出租、抵押’。第四十五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转让、出租、抵押欠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根据以上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主体限定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出租。八十中作为义务教育机构,应适用以上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而该条规定是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所以本案涉及的八十中与培训中心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因违法了该条规定应属无效。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判决《联合办学租赁合同》无效,判决培训中心应将占用八十中的办公楼、教学楼、住宿楼、教学场地等场地校舍腾交八十中,并搬离八十中校园,并无不当。”
70后的你挣下了多少家产?
79年的我,说出来不怕你们笑话,现在存款只有40万,农村有套三层别墅,两辆家用轿车,一辆马自达3,一辆凯美瑞,年收入13万左右,需要用钱的地方太多,觉得这点钱远远不够用。
我今年41岁,儿女双全,是农村人,以前在家种地,就是10年前跟老公出来做点小买卖,每年也就赚个工资钱,女儿出嫁三年,出嫁的时候跟她陪嫁15万,外孙子出生礼金50000,短短两年时间,在女儿身上花了20万,平时也是经常三千五千的在给她,一年下来就是万儿八千的贴给她和孩子用。
儿子今年已经18岁了,凯美瑞就是跟儿子买的,全部花了23万,因为在农村,男孩子相亲没有车不行,去哪不方便,再说如果没有车,女孩都不会来跟你相亲,儿子虽然刚18岁,拿到驾照后就跟他买车了。
这两年谈了一个女朋友,两个人性格都没有定性,在外面打工也是三天打鱼两天晒网的,上两个月班就开始玩,她们的工资还不够自己花,逢年过节,还有平时都会跟她们转账,儿子也不上班,不能让女孩跟着儿子吃苦受罪,只能养着她们。他俩的吃喝玩乐全部是我承担,每年都要给40000以上她俩花,还不谈回家过春节额外转大红包。
我跟老公做早餐,每天凌晨三点多起床,熬到下午两点才回家,一天十几个小时,挣的钱除去交房租还有店铺租金,还有经常给嫁出去的转钱,还要负担儿子和他女朋友的生活费和日常开销,我们老两口省吃俭用,除去他们的开销,一年下来也是所剩无几。
出来做生意这么多年,也没有遇到过很好的生意,只是几年前那个时候人流量大,生意好,每年可以赚二十多万,就那个时候攒了点钱,现在因为疫情,生意一年不如一年,很多时候,我都想要去打工,虽然打工就是拿死工资,但是不用操心,不像做生意,生意好操请不到人,生意不好要好几个月才能把房租挣回来,每天不是想这件事就是想那件事,烦死了。
每次我跟老公说想要去打工的时候,老公都会说我,自己跟自己做,哪怕赚的少,最起码自由,我想早点回去就早点关门,我那会肚子饿了就可以做饭吃,想吃什么做什么?假如你去跟别人打工,工厂里的大锅饭能好吃吗?像你这么挑食的人,不到一个月就要把你饿的皮包骨,后来我打听了几个在厂里上班的姐妹,她们说的真的像老公说的那样,每天工作12个小时,上班打卡排队,上厕所排队,吃饭时打饭排队,厂里整天机器的轰鸣声能够把人吵死,她们耳朵里塞的耳机还是吵的不行,于是,我就放弃了想要出去打工的念头。
前天跟老公算了一下,结婚这么多年,都40多岁的人了,算盖的别墅,还有买的两辆车,和嫁女儿的钱,总共差不多也就140万,可是手里才只有40万存款,儿子还要结婚娶老婆,还要花一大笔钱,这几年生意又不好,儿子和女儿都过得不好,都是自己的儿女,我们每年还要补贴她们,这些钱对于我这个大家庭来说,真的是不够花,远远不够用。
我经常在想,我们就是个普通农民,一辈子也就这么回事了,年轻的时候都没有挣到钱,还指望老了后发大财吗?那不是天方夜谭吗?所以我心态也放开了,只要孩子们身体健康,这些钱可以跟儿子办个婚礼了,只有把儿子的婚事给办了就好说了,以后我们再挣点养老钱,节约点花,老人有句话说,有钱多花,没钱少花,我觉得对于我们普通人来说,挣再多的钱,都觉得远远不够,因为钱多有多的花法,钱少有钱少的安排,只要家人健康比什么都重要。
中电锦江算不算央企?
算央企的
中电锦江的公司类型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1年04月13日,注册地位于上海市,经营范围包括国有资产经营与管理,企业投资及管理,饭店管理,游乐业配套服务,国内贸易,物业管理,自有办公楼、公寓租赁,产权经纪及相关项目的咨询。
上海私人房子开的公司可以减免房租吗?
不可以 目前政策只正对国营租赁房 私人自有房产商铺办公楼那看个人给不给你减免了
外省籍人员怎么分辨通行证是哪里办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外省籍人员来沪需要持有《外地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或《个人住房租赁合同》等有效证件。而在某些情况下,外省籍人员需要持有通行证,才能在上海市内自由通行。下面简要介绍一下如何分辨通行证是哪里办的:
1. 沪-A字头(如沪-A12345):该通行证是由上海市公安局办理的,属于上海市户籍人口。
2. 江字头(如江12345):该通行证是由江苏省公安厅办理的,属于江苏省户籍人口。
3. 浙字头(如浙12345):该通行证是由浙江省公安厅办理的,属于浙江省户籍人口。
4. 皖字头(如皖12345):该通行证是由安徽省公安厅办理的,属于安徽省户籍人口。
通过观察通行证编号的字母和数字组合,可以初步分辨出通行证属于哪个地区的户籍人口。但在实际操作中,如果需要核实通行证的具体办证地点和所代表的身份信息,建议咨询当地公安机关或专业人士。